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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延攬聘任之編制外教師年資併計服務獎章案。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1月4日總處培字第1040050142號書函釋:查獎章條例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服務年資頒給服務獎章。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是以,非屬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自不合併計請頒服務獎章年資。原行政院人事行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5年9月28日局考字第0950064006號函略以,各級政府機關以臨時編制延攬之回國服務留學生,經依規定程序核派者,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年資。再查原人事局97年7月1日局考字第0970015768號函略以,職務非屬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且該段年資亦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尚難比照各級政府機關以臨時編制延攬之回國服務留學生年資,併計為請頒服務獎章年資。綜上,有關依「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加強培育及延攬高科技人才方案」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旅外回國服務處理要點」所延攬聘任編制外教師之年資,得否併計服務獎章請頒年資一節,請依上開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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