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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

1.依據消防法及本校106年12月主管行政會議制定「防火管理編組」:

防火管理編組

 管理權人 

 防火管理人 

  防火負責人  

 火源責任者 

責任區域

校長

總務主任

教務主任

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所管轄之專科教室

學務主任

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活動中心(第一會議室除外)。

實習主任

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等

輔導主任

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等

圖書館主任

教資館(設備組及專科教室除外)

進修部主任

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等

機械科主任

技士佐

機械大樓內所有機械科管理之空間

製圖科主任

技士佐

機械大樓五樓所有空間

機電科主任

技士佐

機械大樓三樓、一樓東半部兩間工廠

資訊科主任

技士佐

鑄模館三樓

機模科主任

技士佐

鑄模館二樓

鑄造科主任

技士佐

鑄模館一樓

控制科主任

技士佐

電機館五樓

電子科主任

技士佐

電機館內所有電子科管理之空間

電機科主任

技士佐

電機館內所有電機科管理之空間

建築科主任

技士佐

電機館內所有建築科管理之空間

汽車科主任

技士佐

汽車館內所有空間

*所有非防火負責人管轄區域皆為總務處管理

2.防火負責人任務

  • 檢查負責區域之空間是否合於消防安全法規。
  • 檢查裝修隔間是否使用防火建材,是否私自變更原建築之空間規劃。
  • 督導所屬防火責任區之防火逃生相關事宜。
  • 裝修整建工程必須合於消防法規規範。

3.火源負責者任務

  • 輔助防火負責人,擔任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
  • 負責指定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公共危險物品、電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
  • 協助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4.空間之規劃工程務必遵守法規規範,嚴禁私自分包規避採購、並遵守各項建築及消防法規,防火責任區域負責人應善盡管理及督導責任。

 

 

消防設備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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