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消防法及本校106年12月主管行政會議制定「防火管理編組」:
防火管理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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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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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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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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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源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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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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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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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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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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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所管轄之專科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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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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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活動中心(第一會議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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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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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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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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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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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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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資館(設備組及專科教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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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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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之辦公處所、會議室、儲藏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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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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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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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大樓內所有機械科管理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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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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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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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大樓五樓所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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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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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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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大樓三樓、一樓東半部兩間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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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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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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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模館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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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模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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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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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模館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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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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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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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模館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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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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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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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館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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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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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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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館內所有電子科管理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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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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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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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館內所有電機科管理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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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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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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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館內所有建築科管理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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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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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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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館內所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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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非防火負責人管轄區域皆為總務處管理
2.防火負責人任務
- 檢查負責區域之空間是否合於消防安全法規。
- 檢查裝修隔間是否使用防火建材,是否私自變更原建築之空間規劃。
- 督導所屬防火責任區之防火逃生相關事宜。
- 裝修整建工程必須合於消防法規規範。
3.火源負責者任務
- 輔助防火負責人,擔任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
- 負責指定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公共危險物品、電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
- 協助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4.空間之規劃工程務必遵守法規規範,嚴禁私自分包規避採購、並遵守各項建築及消防法規,防火責任區域負責人應善盡管理及督導責任。

消防設備維護

資料陸續整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