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本校公務人
員職務陞遷序列表,並自89年9月14日生效實施;90年8月22
日修正技佐分列第三、四層;96年10月23日修正增列助理員、佐
理員分列第三、四層;管理員列第五層。99年10月28日修正管理
員提列第四層、書記提列第五層,第六層刪除。
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本陞遷序列表
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調任,校長得逕予核定,毋需辦理甄審。
三、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係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不列入本陞遷
序列表。
四、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
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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