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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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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801903號函訂之「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請依說明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所定申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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