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學務處

首頁 > 行政單位 > 學務處

代理導師費

有關本校「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職務加給之支給乙案」,經重新檢視「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函、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函及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38347號函」等法規內涵意旨。

經主管會議討論決議,於113年1月1日起,將原本申請方式廢棄,改由學務處按月統計造冊方式,按日發給導師請假期間該職務代理人之職務加給。請假之導師及代理導師之職務代理等相關問題,請依上列之函釋規定辦理。

學務處公告日:112年12月29日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