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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

1.依據消防法及本校112年10月主管行政會議制定「火災預防管理編組」:

防火管理人

總務主任

防火負責人

火源責任者

場所

職稱

庶務組長

教學暨行政大樓

技士

思慧樓

幹事

實習處

主任

電機科

建築科

電子科

控制科

科主任

電機館

技士佐

機械科

機電科

製圖科

科主任

機械館

技士佐

汽車科

科主任

汽車館

技士佐

鑄造科

機模科

資訊科

科主任

鑄模館

技士佐

學務處主任

學生宿舍

幹事

活動中心

體育組長

圖書館主任

教資館

設備組長

幹事

研發主任

精密加工中心暨建築創新設計體驗館

研發主任

112.10.

一般注意事項

1.不在出入口、樓梯間及避難通道堆積物品,並瞭解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等消防安全設備之位置。

2.安全門周遭,應確保通暢,無妨礙安全間關閉之情形出現。

3.經常整理用火用電設備之附近環境,不放置易燃物品。

4.休憩場所及辦公室等處所,最後離開人員,應確實處理火源。

5.規範員工於指定場所吸煙,並確實處理煙蒂。

6.吸煙場所之煙灰缸、通道垃圾桶附帶之煙灰缸等處,應盛水以確保煙蒂熄滅。

7.走廊、樓梯間、茶水間及盥洗室等易成為防火死角之地點,不放置可燃物。

8.使用危險物品時,應獲得防火管理人之許可。

9.如場所發生火災(或異常現象)時,應通報防火管理人及119,並採取適當之應變行動。

10.進行建築物內外之整頓清理時,圾垃、紙箱等易燃物品,在規定時間以外,決不放置在戶外。

11.電氣及瓦斯等用火用電設備(施)關閉開關後,應確保各個房間之安全後上鎖。

12.火源責任者,應確實管理並負責區域之用火用電安全。

13.各班之負責人員,應紀錄實際到課人數,並記載於辦公室之公告欄。

14.其它易發生火災之情形,參考如下:

-稀釋劑、塗料等容易造成危險的物品,應禁止攜入。

-避難通道不得放置突出之平台、吊架等妨礙通行之物品及設備。

-使用明火或攜入危險物品時,應獲得防火管理人之許可。

-禁煙場所發現有人吸煙,應立即制止。

-引火物(如火柴盒、打火機等)應放置於安全地點,避免幼童容易取得而進行玩火等危險行為。

-幼童之教育、遊戲或休憩場所,應設置於低樓層(如地面層)。

 

2.防火負責人任務

  • 檢查負責區域之空間是否合於消防安全法規。
  • 檢查裝修隔間是否使用防火建材,是否私自變更原建築之空間規劃。
  • 督導所屬防火責任區之防火逃生相關事宜。
  • 裝修整建工程必須合於消防法規規範。

3.火源負責者任務

  • 輔助防火負責人,擔任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
  • 負責指定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公共危險物品、電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
  • 協助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4.空間之規劃工程務必遵守法規規範,嚴禁私自分包規避採購、並遵守各項建築及消防法規,防火責任區域負責人應善盡管理及督導責任。

附件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每日檢查每月1張)

附件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每月檢查1次)

附件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紀錄表(每月檢查1次)

 

 

消防設備維護

 

資料陸續整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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