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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權益簡表--【留職停薪】
項目 辦理內容 備註
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
  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
  薪,經核准者。
六、配合科技發展或國家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服務
  經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
  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
  能銷假者。
一、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其
  他專職性獲有薪酬之行業或
  工作。
二、留職停薪期間,均以二年為
  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
  因選送國內外進修、自行申
  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申請留職
  停薪者,其期間視各別情形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
  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30日,
  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
  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屆
  滿前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
  復職。
四、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停公保
  ,俟復職之日起回復保險,
  亦得依其意願自付全部保費
  參加本保險,惟一經選定後
  即不得變更,其保險俸給依
  同等級公務人員保險俸給調
  整。
五、有關健保部份,經徵得原投
  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
  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
  保。依其參加之眷屬保險如
  留職停薪公務人員退保應即
  辦退保改投其他眷屬保險,
  如續保其眷屬保險經徵得原
  投保單位之同意得以原投保
  金額繼續投保,惟應自付全
  部保費。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
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
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
  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
  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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