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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健保

 

公教人員權益簡表--【公保】

 

項目

給付標準

給付對象

請領時效

備註

 

殘廢給付

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

本人

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養老給付

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 15 年以上並年 滿 55 歲離職退保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本人

 

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36 個月。病故或意外死亡:30 個月。但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者,給付 36 個月。

法定受益人或指定繼承人

 

眷屬喪葬津貼

  一、父母、配偶:3 個月保            險俸額
  二、子女:
   (1) 年滿 12 歲未滿 25 歲             者:2 個月保險俸
       額。
   (2) 未滿 12 歲及已為出生           登記者:1 個月保險俸           額。

本人

死者為多位被保
險人之眷屬時,
自行協商擇一請
領。

 

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
 均保險俸() 60 %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
 長發給 6 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
 ,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 1 個月之畸
 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本人

 

請領條件-
請領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年資合計
     滿 1 年以上。
2. 子女滿 3 足歲
    以前。
3. 依法辦理育嬰
      留職停薪並選
      擇繼續加保。

 

公教人員權益簡表--【全民健保】

 

項目

給付內容

 

 疾病傷害

門診、急診、住院

 

 分娩照護

一、產前產後期間之門診、分娩及新生兒照顧住院服務。
    二、分娩免除自付部分之負擔。

 

 復健服務

一、提供物理、職能、語言治療。
    二、裝配義肢(國產品)及居家照顧服務。

 

 預防保健

一、四歲以下四十歲以上健康檢查。
    二、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三、孕婦產前檢查。

 

 居家護理

居家訪視診察。                             

 

 慢性病復建

提供社區復建中心復建治療、康復之家復建治療及居家治療。

 

 超過上限費用
 核退

1. 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超過法定上限。
   2. 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超過最近一年內每人平均所得10%上限。
   3. 每次入住急性病房30日或慢性病房180日,全年部分負擔超過每年法定上限。

 

 緊急傷病費用
 核退

1. 國內至非特約醫療院所就醫。
    2. 國外(含大陸)之緊急就醫。

 

 特殊情況費用
 核退

1.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未及於就醫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補保險憑        證或免部分負擔證明,致未向醫療院所申請 退費。
   2. 未依規定投保,或未繳納保費滯納金、部分負擔,於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期間自費        就 ,現已繳清相關費用者。

 

 加、退保及負
 擔金額

1. 加、退保時間:以健保轉出單或到職日期為基準(轉出當月不繳費)。
    2. 保險負擔部分:被保險人為公務人員者。
       負擔比例:本人及眷屬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70%
       自付部份: 以全薪計(本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之總和)
             全薪  ×4.91 × 30%(眷屬繳交金額比照公務人員)

 

3. 保險負擔部分:被保險人為勞工人員者。
      負擔比例:本人及眷屬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60%,政府負擔10%
      自付部份: 以全薪計(法定薪資之總和)
            全薪 ×4.91 × 30%(眷屬繳交金額比照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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