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人員權益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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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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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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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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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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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含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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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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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或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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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發給,退休前三個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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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發五個基數
之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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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85年2月1日以後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提前退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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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自願提前退休者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一個基數為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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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原退休案辦理,於退休時一次發給,退休前三個月納入退休案合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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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金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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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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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領取總額(含所領子女補助及年終慰問金)減除65萬後,餘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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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領月退第二年起適用(因退休當年另領有其他金額等須適用其他算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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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休金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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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休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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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領總額在(15萬元*年資)以下 免稅。
2.超過(15萬元*年資),而未達(30 萬元*年資)部份,以其半數課稅。
3.超過(30萬元*年資)者,超過部份 全額課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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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年資】指曾任公庫支給薪給之「實際服務年資」(非退休核定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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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存款利息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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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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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綜合所得在47萬3千元以下者免稅(含免稅額14萬,標準扣除額6萬3千及儲蓄投資扣除額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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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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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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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休者。
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
修法前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88.5.31前)
第1-10年,每年1個月。
第11-15年,每年2月。
第16-19年,每年3月。
超過20年以上,給付36個月。
修法後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
每年給付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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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處依據退休核定函主動辦理,不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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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獎章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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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3月7日以後退休之退休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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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服務獎章(服務10-19年):3600元
二等服務獎章(服務20至29年):7200元
一等服務獎章(30年以上):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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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案核定後,由服務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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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慰問金(目前停發或有條件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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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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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前十日依當年標準發給
(按:每年春節前十日,依上一年薪俸額及服務年資計算發給年終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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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服務單位以郵局電匯或其他方式主動發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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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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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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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終考績:獎金〈如有晉級補發差 額〉
2.另予考績:獎金(考績年度內連續任 職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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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發給(僅發退休當年在職六個月以上可辦理考績,並於退休前專案辦考完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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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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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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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屆齡(不含自願)退休:
不受強制休假天數限制,因公確實無 法休假者以實際上班日數發給。
2.7月16日退休:受強制休假天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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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退休時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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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節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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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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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前,依當年標準發放(90年起每節以2000元標準),但自90年起退休之人員需符合退休時年滿60歲以上,或任職25年年滿55歲以上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方可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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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服務單位以轉帳電匯或其他方式主動發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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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特別照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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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年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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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前,依當年標準發給(90年有眷31000元、單身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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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服務單位通知退休人員申請及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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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眷屬喪葬、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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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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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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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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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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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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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全領月退者為全額)及當年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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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起三個月內退休人員主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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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殮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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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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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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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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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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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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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遺族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選擇支領月撫慰金,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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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死亡時遺族申請,月撫慰金每半年由原服務單位以轉帳方式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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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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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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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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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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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可依附配偶或子女繼續參加全民健保,如無可依附人員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加入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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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購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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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貸尚未清償者,得由人事單位通知原貸款金融機構後,由貸款人自行按規定數額及期限,逕行至原貸款金融機構繼續繳納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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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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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謂「退職所得」,指補償金、獎章獎勵金、年終慰問金及依舊制年資發給之退休金等,但不含公保養老給付、福利互助結算金及依新制年資發給之退休金。「退職所得」必須納入個人退休後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及辦理報稅。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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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領取者:
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 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 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 計;滿6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
依兼領之比例,依前二款規定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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