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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即日起至3月2日前至進修部註冊組申請。
二、申請資格:
1.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3.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4.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三、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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