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人事室

教育部修正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作業程序

一、教育部因應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配合修正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作業程序。

二、修正內容如下:
(一)公立學校對其所屬教師所為解聘,係基於聘任契約所為意思表示;教師應對學校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以為救濟。
(二)教師因解聘之事由所另受議決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部分為行政處分;教師應以核准之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三)作業流程:「解聘」仍由學校為之,而「管制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則由主管機關決定並作成行政處分併請學校同解聘函文代為轉交送達教師。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