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人事室

受理教職員申請113年8月1日退休案件

公告事項:
教師申請113年8月1日退休或舊制職員7月16日屆齡退休,請簽陳校長同意退休申請後,於113年3月15日(星期五)前備齊下列相關證件資料送人事室,俾憑陳報教育部核定退休案,謝謝。
★人事室提供表格填寫事項
一、退休事實表請送3份(有私立學校年資者4份),請使用退撫平臺格式。
二、公保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請於退休事實表選擇欄位勾選。並填寫 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後分別交擬退休人員及學校人事單位存參。
三、選擇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養老給付 優惠存款之權利欄位,無公保優惠存款者無須勾選,有公保優惠存款者須 勾選「拋棄」或「不拋棄」。
四、退撫資料卡。
五、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申請人應繳交資料
一、 申請退休簽核公文。
二、 1吋相片1張(另提供相片JPG電子檔)。
三、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影本1份。
四、 存摺(臺銀、一銀或合庫銀行擇一)影本1張。
五、 公保養老給付入帳存摺影本:無優惠存款者請檢附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有優惠存款者提供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影本。
六、 經歷證件正本(任卸職年資證明文件):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檢附每一任職單位之服務(離職)證明、每任之敘薪通知書、派令或考核(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不得逕以聘書認定。 (二)退休人員於最後服務學校之任職經歷部分,仍請提供服務證明及相關證件(如敘薪通知、派令…等),以利查核其任卸職日期。 (三)當事人如有停職、停聘、留職停薪、涉案或退休(職)及資遣再任…等情事,務請於事實表之備註欄載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四)未有涉案情事之退休申請人,均須填寫未涉案具結書(未涉案具結書請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確認,並蓋職名章)。 (五)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採計(教育部101年7月25日臺人(三)字第1010134292號函): 1、教師於81年7月31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專任、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併計。 2、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資格之教師年資,須於81年7月31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者,始能併計。 3、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需為編制內、專任、合格之教師年資,始得併計年資。
七、 成績考核(考績)通知書: (一)符合退撫條例第28條1第3項規定者,請附110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 (二)其餘人員則附102至110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以佐證退休給與計算基準。
八、 具義務役年資者,不論其在任教前或任教後服兵役,均請檢齊義務役年資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伍令、大專集訓結業證明、預官分科教育證明、解召令、國民兵證明…等),以憑採計是項年資。
九、 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退休、資遣、遺族撫卹給與給付收據。
★舊制職員申請自願退休
一、舊制職員退休案比照銓審有案公務人員方式,依規定於退休前3個月報送署核辦。【亦即除申請屆齡退休者,於國教署所訂時間寄達外,餘比照已銓敘公務人員於退休前3個月報送辦理】
二、至銓審有案公務人員之退休案件,請逕依國教署99年5月25日教中(人)字第0990572070號書函規定辦理,無須隨本案學校教職員送件。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