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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核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彰師附工人字第1050007358號函頒 一、依據:行政院函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校實施要點。 二、實施目的:倡導教職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 三、實施原則:從事有益終身學習之藝文、康樂、休閒旅遊等活動。 四、參加對象:本校現職教職員工。但得視活動內容邀請本校退休教職員工暨眷屬自費參加。 五、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均不得以公假登記,並於當年度十一月厎前辦畢。 六、實施方式:每一活動參與最低人數五人,各處、室﹑館﹑科得分別舉辦或聯合二個以上單位舉辦。 七、活動計畫:由主辦單位主管指定領隊,提出具體計畫,填寫活動申請表,包括時間、地點、行程、交通工具、參加活動教職員工及眷屬名單等資料,事先向人事室登記,經陳校長核准後,方可舉辦,及申請補助。 八、經費補助:活動經費除自行籌措外,參加該活動之教職員工,每預算年度,每人補助經費一次,由年度預算內相關科目支應,補助標準另訂之。 九、辦理活動注意事項: (一)活動內容應力求充實與豐富化,對於行程、地點安排,得組成小組籌備會議或以問卷方式調查意願,並應考慮年齡及成員體能狀況。 (二)參加人員應辦理平安保險。租用交通工具,應簽訂安全契約。 (三)活動期間應加強公共安全應變措施,選擇合法旅館投宿與合法遊樂區旅遊,預防災害之發生。 (四)活動辦理得視行程需要,委請合法之旅行社訂定旅遊契約,確保安全責任。 (五)不得購買提貨券、禮券、住宿券、旅遊券、空白機票、火車月票、捷運儲值票、餐券及金飾與珠寶等具儲值性質之物品。惟若本校因為辦理校慶、運動會、園遊會、慶生會、餐會……等活動,需發放生日禮券或推展業務必須發放等值禮品者,得購買商品禮券不在此限。 十、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實施要點經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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