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權益簡表--【考試】 |
項目 |
辦理內容 |
備註 |
一、考試及格
人員分發 |
一、接獲分發函後於10日內至分配機關報到。
二、實務訓練期間 4 個月。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
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經驗
4 個月以上者,得提出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為 2 個月。
三、實務訓練期滿後一週內,服務機關向國家文官培訓所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自付證書費)。
四、考試及格證書核發後,任免權責機關核發派令,並函報銓敘部任審
,公務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須先試用 6 個月,期滿成績及格,予以
實授。 |
報到後 4 個月(或 2
個月)實務訓練期滿
→請領證書→發派令
→送審→試用期滿(
試用期間為 6 個月)
→請任。 |
二、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
試 |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
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
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者。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
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者。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
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
用之技術人員,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
條件者。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
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
職等人員。
4.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薦任第八職
等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
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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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
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
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
人員,僅得應經審定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審
定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4. 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執業證書始
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執業證書始得報考。
四、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
優錄取。
五、升官等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