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
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
關權益之保障。
一、 復審:
(一)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
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
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
提起復審。
(二)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
處分機關達到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三)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
提起復審。 |
一、復審應載明下列事項及檢
附證件:
(一) 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性別、住居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復審人之服務機關、職
稱、官職等。
(三) 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四) 復審請求事項,事實及
理由,提起之年月日。 |
一、保障對象:
(一) 公務人員:法
定機關依法任
用之有給專任
人員及公立學
校編制內依法
任用之職員。
(二) 準用公務人員
保障法規定之
人員:
1. 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公布施行
前已進用未經
銓敘合格之公
立學校職員。
2. 私立學校改制
為公立學校未
具任用資格之
留用人員。
3. 公營事業依法
任用之人員。
4. 各機關依法派
用聘用、聘任
、僱用或留用
人員。
5. 應各種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占
法定機關、公
立學校編制職
缺參加學習或
訓練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