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權益簡表--【公教人員請假】(技工工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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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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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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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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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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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教師: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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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左項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
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
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事假得以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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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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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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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得以時計。
二、2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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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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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得請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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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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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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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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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確有哺乳需要,應簽奉同意後始予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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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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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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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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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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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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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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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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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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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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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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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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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假應一次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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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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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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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 日。得分次申請,每次應至少半日,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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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骨髓
或器官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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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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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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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懷孕月數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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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 42 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21 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14 日(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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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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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1年(第2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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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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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 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二、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以上,未達十 四 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 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 畢者,視為放棄。
三、每次請休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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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3年(第4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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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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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6年(第7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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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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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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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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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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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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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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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養父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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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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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二、每次請喪假應至少半日。
三、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 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 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 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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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配偶父母、
配偶養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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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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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
祖父母、配偶繼父母、兄
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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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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