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 > 行政單位 > 人事室

教師退休

 

教師人員權益簡表--【退休】

 

項目

條件

退休金給與

新制基數內涵

舊制基數內涵

備註

 

申請退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任職 5年以上,年
  滿 60 歲者。
二、任職滿 25 年者。

公立幼稚園教師依前項
1款規定申請退休時
,其退休年齡得予以調
降為「任職 5年以上,
年滿 56 歲」。

一次退休

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年給與 1.5 個基數,最高採計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

最後在職月俸額及
本人實物代金為基
數,任職滿 5年,
9個基數,每增
半年加給 1個基數
,滿 15 年後另行
一次加發 2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
61 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
計。

一、教師或校長申請退
  休者,除特殊原因
  外,其退休生效日
  以 2 1日或 8 1
  日為準。
二、任職未滿 15年者、
  未滿 50歲具有工作
  能力申請退休者及
  年滿 65歲延長服務
  者,不得擇領月退
  休金或兼領月退休
  金。
三、教職員任職滿 25
  並年滿 55歲,符合
  申請退休條件自願
  提前退休者,並一
  次加發 5個基數之
  一次退休金。
四、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係因公傷病所致
  者:一次退休金未
  滿 5年以 5年計;
  月退休金未滿 20
  以 20年計。
五、舊制年資部分另按
  核定年資應給與之
  基數,乘以最後在
  職時之本俸之百分
  之十五,計給其他
  現金給與補償金。

 

月退休金

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年給與 2 %,最高採計 35 年給與 70%

任職滿15年者,按
月照在職同職級人
員月薪額 75%給與
,以後每增 1 年,
加發 1% ,但以增
90%為限。

 

應即退休

任職 5年以上,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年滿65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不堪勝任職務
  者。
教職員已達前項第 1
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
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
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
,至多 5 年。

 

兼領方式

得依下列擇一支領:
一、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
  退休金。
二、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
  退休金。
三、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
  退休金。
前項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
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比例計算之。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試算

 

 

瀏覽數  
  • 友善列印
  • 新增到收藏夾